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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 Jun 12 15:58:48 CST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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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財政廳公告

  第5號

  《云南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已經2005年4月19日云南省財政廳廳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財政廳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登記編號:云府登31號)

  云南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范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云南省會計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云南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云南省行政區域內,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取得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公司)、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一)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二)出納;

  (三)稽核;

  (四)資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六)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七)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八)總賬;

  (九)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十)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第四條 任何單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會計專業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鐵路、武警、軍隊系統除外)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會計從業資格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

  (一)地處昆明市所轄五華區、盤龍區、西山區、官渡區的省級單位(含中央在滇單位,下同)的會計從業資格,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管理。

  (二)地處各州(市)所在地的省級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由各州(市)財政部門負責管理。

  (三)地處各縣(市、區)的省級單位及州(市)級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由縣級財政部門負責管理。

  (四)州(市)財政部門負責州(市)級單位的從業資格管理。

  (五)縣級財政部門負責縣級單位的從業資格管理。

  (六)臨時聘用的人員,分別按上述(一)、(二)、(三)、(四)、(五)款的規定由相應的財政部門負責管理;

  (七)自由擇業者,在本省有常住戶口的,由戶口所在地縣級財政部門負責管理;無常住戶口的,由居住地縣級財政部門負責管理。

  第二章 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第六條 會計從業資格實行全省統一考試制度。

  第七條 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會計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

  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內(含5年)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帳,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八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珠算五級)》。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用書根據財政部統一制定的考試大綱組織編寫,并在考試大綱范圍內組織實施,全省統一命題、統一印制試卷、統一制定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統一組織閱卷。

  第九條 申請人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且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的,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珠算五級)》科目。

  前款所稱會計類專業包括:

  (一)會計學;

  (二)會計電算化;

  (三)注冊會計師專門化;

  (四)審計學;

  (五)財務管理;

  (六)理財學。

  第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下列事項:

  (一) 公布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考務規則及考試的相關要求;

  (二) 制定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規則;

  (三) 組織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命題;

  (四) 實施考試考務工作;

  (五) 監督檢查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風、考紀。

  第十一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由省級財政部門統一部署,各級財政部門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7月份報名,11月份考試。

  第十二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按照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全科合格的申請人,可以向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所在地的財政部門申請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申請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時,應填寫《云南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表》,并持下列材料:

  (一)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二)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小一寸免冠證件照兩張;

  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且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考試成績合格的申請人,還需持學歷或學位證書原件(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及外國居民的學歷或學位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

  第十四條 申請人可以通過委托代理人申請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申請人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當場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受理或者不受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辦證申請,應當出具書面證明,同時注明日期,并加蓋本機構專用印章。

  第十六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書面決定;不能當場決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作出準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作出不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八條 財政部統一規定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樣式和編號規則。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印制、編號。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頒發。

  州(市)財政部門,須于年度終了后20日內將上年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頒發情況報省級財政部門備案。省級財政部門于年度終了后30日內將上年度全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頒發情況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九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不得涂改、轉讓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 持證人員應妥善保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如有遺失的,須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登報申明作廢;需申請補辦的,補辦申請人向原發證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登報作廢的申明和有效身份證原件,經審查屬實并未發現違反本實施辦法的行為后,給予補發。

  第三章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第二十一條 持證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提高業務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水平。

  持證人員每年參加繼續教育不得少于24小時。

  第二十二條 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大綱由財政部負責制定,省級財政部門負責下發,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各部門、各單位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監督、指導。

  各單位應鼓勵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二十四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注冊登記制度。

  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 日內,填寫注冊登記表,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所在單位出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按本辦法第五條劃分的管理級次向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個月的,應當填寫注冊登記表,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五條 持證人員在同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內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自離開原工作單位之日起90日內,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辦理調轉登記。

  持證人員在不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內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時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并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90日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和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向調入單位所在地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

  第二十六條 各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建立持證人員從業檔案信息系統,及時記載、更新持證人員信息:

  (一)持證人員相關基礎信息和注冊、變更、調轉登記情況;

  (二)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情況;

  (三)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四)持證人員受到表彰獎勵情況;

  (五)持證人員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職業道德被處罰情況。

  持證人員的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項內容發生變更的,可以持相關有效證明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

  第二十七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將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辦理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注冊、變更,調轉登記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關申請登記表格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相關申請登記表格應當放置于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公場所,免費提供。申請人也可以從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網站下載。

  第二十八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并注冊登記情況;

  (二)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和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情況;

  (三)持證人員遵守會計職業道德情況;

  (四)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持證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各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單位進行監督和指導,規范培訓市場,確保培訓質量。

  第三十條 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檢舉,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收到檢舉的,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為檢舉人保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舞弊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取消其該科目的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試成績。

  第三十二條 用假學歷、假證書等手段得以免試考試科目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第三十三條 持證人員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注冊、調轉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條 持證人員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違紀情形之一,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按照《會計法》的規定予以處理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五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現單位任用(聘用)未經注冊、調轉登記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單位任用(聘用)沒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依據《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會計從業資格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及外國居民在云南省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實施辦法自2005年6月1日起執行。云南省財政廳2001年5月18日發布的《關于印發的通知》(云財會〔2001〕35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由云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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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財政廳公告

  第5號

  《云南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已經2005年4月19日云南省財政廳廳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財政廳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登記編號:云府登31號)

  云南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范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云南省會計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云南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云南省行政區域內,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取得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公司)、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一)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二)出納;

  (三)稽核;

  (四)資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六)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七)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八)總賬;

  (九)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十)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第四條 任何單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會計專業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鐵路、武警、軍隊系統除外)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會計從業資格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

  (一)地處昆明市所轄五華區、盤龍區、西山區、官渡區的省級單位(含中央在滇單位,下同)的會計從業資格,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管理。

  (二)地處各州(市)所在地的省級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由各州(市)財政部門負責管理。

  (三)地處各縣(市、區)的省級單位及州(市)級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由縣級財政部門負責管理。

  (四)州(市)財政部門負責州(市)級單位的從業資格管理。

  (五)縣級財政部門負責縣級單位的從業資格管理。

  (六)臨時聘用的人員,分別按上述(一)、(二)、(三)、(四)、(五)款的規定由相應的財政部門負責管理;

  (七)自由擇業者,在本省有常住戶口的,由戶口所在地縣級財政部門負責管理;無常住戶口的,由居住地縣級財政部門負責管理。

  第二章 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第六條 會計從業資格實行全省統一考試制度。

  第七條 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會計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

  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內(含5年)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帳,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八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珠算五級)》。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用書根據財政部統一制定的考試大綱組織編寫,并在考試大綱范圍內組織實施,全省統一命題、統一印制試卷、統一制定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統一組織閱卷。

  第九條 申請人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且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的,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珠算五級)》科目。

  前款所稱會計類專業包括:

  (一)會計學;

  (二)會計電算化;

  (三)注冊會計師專門化;

  (四)審計學;

  (五)財務管理;

  (六)理財學。

  第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下列事項:

  (一) 公布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考務規則及考試的相關要求;

  (二) 制定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規則;

  (三) 組織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命題;

  (四) 實施考試考務工作;

  (五) 監督檢查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風、考紀。

  第十一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由省級財政部門統一部署,各級財政部門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7月份報名,11月份考試。

  第十二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按照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全科合格的申請人,可以向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所在地的財政部門申請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申請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時,應填寫《云南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表》,并持下列材料:

  (一)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二)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小一寸免冠證件照兩張;

  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且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考試成績合格的申請人,還需持學歷或學位證書原件(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及外國居民的學歷或學位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

  第十四條 申請人可以通過委托代理人申請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申請人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當場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受理或者不受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辦證申請,應當出具書面證明,同時注明日期,并加蓋本機構專用印章。

  第十六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書面決定;不能當場決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作出準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作出不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八條 財政部統一規定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樣式和編號規則。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印制、編號。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頒發。

  州(市)財政部門,須于年度終了后20日內將上年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頒發情況報省級財政部門備案。省級財政部門于年度終了后30日內將上年度全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頒發情況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九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不得涂改、轉讓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 持證人員應妥善保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如有遺失的,須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登報申明作廢;需申請補辦的,補辦申請人向原發證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登報作廢的申明和有效身份證原件,經審查屬實并未發現違反本實施辦法的行為后,給予補發。

  第三章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第二十一條 持證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提高業務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水平。

  持證人員每年參加繼續教育不得少于24小時。

  第二十二條 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大綱由財政部負責制定,省級財政部門負責下發,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各部門、各單位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監督、指導。

  各單位應鼓勵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二十四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注冊登記制度。

  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 日內,填寫注冊登記表,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所在單位出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按本辦法第五條劃分的管理級次向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個月的,應當填寫注冊登記表,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五條 持證人員在同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內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自離開原工作單位之日起90日內,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辦理調轉登記。

  持證人員在不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內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時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并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90日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和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向調入單位所在地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

  第二十六條 各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建立持證人員從業檔案信息系統,及時記載、更新持證人員信息:

  (一)持證人員相關基礎信息和注冊、變更、調轉登記情況;

  (二)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情況;

  (三)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四)持證人員受到表彰獎勵情況;

  (五)持證人員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職業道德被處罰情況。

  持證人員的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項內容發生變更的,可以持相關有效證明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

  第二十七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將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辦理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注冊、變更,調轉登記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關申請登記表格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相關申請登記表格應當放置于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公場所,免費提供。申請人也可以從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網站下載。

  第二十八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并注冊登記情況;

  (二)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和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情況;

  (三)持證人員遵守會計職業道德情況;

  (四)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持證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各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單位進行監督和指導,規范培訓市場,確保培訓質量。

  第三十條 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檢舉,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收到檢舉的,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為檢舉人保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舞弊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取消其該科目的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試成績。

  第三十二條 用假學歷、假證書等手段得以免試考試科目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第三十三條 持證人員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注冊、調轉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條 持證人員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違紀情形之一,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按照《會計法》的規定予以處理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五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現單位任用(聘用)未經注冊、調轉登記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單位任用(聘用)沒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依據《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會計從業資格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及外國居民在云南省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實施辦法自2005年6月1日起執行。云南省財政廳2001年5月18日發布的《關于印發的通知》(云財會〔2001〕35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由云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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